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如下:
1.超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急救除外)。
2.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会诊费、特需服务等费用;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3.跨医疗年度的医疗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计划免疫、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艰苦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5.未办理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
6.因自杀、自残、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7.因美容矫形、镶牙、洁牙、拔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8.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焚及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9.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0.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