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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在职参保职工增设工伤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9  点击量: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中央驻陕及省直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20号)文件要求,学校已为全体在职参保教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费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学校缴纳,个人不缴费;从2017531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报销范围: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及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费、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三、工伤认定: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到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待伤情稳定后转入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对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39151426391514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用人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简要情况报告。

2.对符合工伤认定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提供相关资料,在事故发生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省医保中心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核定,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四、详细事宜可咨询西北大学教职工医保办,电话:029-88303761

                                    校 医 院

                                 201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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