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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陕西省预防医学会学校卫生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

发布时间:2019-09-05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陕西省预防医学会学校卫生专业委员会”(简称:学校卫生专委会)。

第二条  学校卫生专委会是陕西省预防医学会所属非法人学术分支机构。

第三条  学校卫生专委会遵循陕西省预防医学会宗旨和章程,履行陕西省预防医学会分支机构职能、权利和义务,组织和开展经陕西省预防医学会批准的学校卫生领域的学术活动。

第四条  学校卫生专委会接受陕西省预防医学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秘书处为本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西安市西北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致力于促进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师生健康生活;

(二)推广学校医学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成果,交流学校卫生工作经验、开展学术交流和政策研讨;

(三)推动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教学及各项健康活动、卫生活动;

(四)协助学校制定紧急伤病救治工作预案,指导师生掌握救治技能,做好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五)协助做好学生营养餐工作,增强师生体质;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学校卫生工作调查研究、评价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分为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加入本委员会意愿;拥护本委员会议事规程,在本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委员会的服务;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委员应履行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合法利益,宣传本委员会议事规程;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单位会员应向本委员会推荐一名日常工作联系人,若联系人因故不能正常工作,单位可随时增补,并报本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委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委员不遵守议事规程,不履行委员义务或不执行委员会决议,严重损害本会声誉,经常务委员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议事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经陕西省预防医学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

(三)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四)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经陕西省预防医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为本委员会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秘书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无会费收入;

(二)各方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委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议事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财务工作由陕西省预防医学会代管,秘书处不设立“小金库”,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陕西省预防医学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和凝聚陕西省学校卫生工作者,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方面主动接受陕西省预防医学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议事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委员会议事规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议事规程,须在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报陕西省预防医学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陕西省预防医学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陕西省预防医学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陕西省预防医学会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预防医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程经2018年12月28日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程自陕西省预防医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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